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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的政策问答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9-21 】

1、《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正式施行?

答:从2016年8月9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或流产的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14年8月7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同时废止。

2、 《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适用于哪些人群?

答:适用于2016年1月1日起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必须属于下列情况之一:1、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2、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3、符合生育政策但妊娠后流产的。

3、可以去哪里申请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答:(1)上海市户籍生育妇女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2)外省市户籍妇女到本人在本市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

4、申请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一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规定材料。

二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办理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补正材料通知书》)

(2)按规定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出具《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当事人的计划生育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到跨省核查,确需延长受理时间的申请,可延长审核时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不符合规定通知书》)

5、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

答:生育妇女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6、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妇女,申请办理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如下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生产专用)》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

7、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但妊娠后流产的上海市户籍妇女,申请办理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如下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流产专用)》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

8、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上海市户籍生育妇女,申请办理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如下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生产专用)》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等基本材料以外;(5)本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两地婚姻夫妻的,也可以提供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未办理过再生育审批的,应当先按照规定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

9、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上海市户籍妇女,申请办理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如下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流产专用)》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等基本材料;(5)本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两地婚姻夫妻的,也可以提供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如果未办理过再生育审批的,应当先按照规定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10、外省市户籍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妇女,申请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生产专用)》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

11、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但妊娠后流产的外省市户籍妇女,申请办理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如下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流产专用)》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

12、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如下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4)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属于再生育的,还需提供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证明。

1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申请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如下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生产专用)》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

除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需提供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证明。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也可以提供由本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准予再生育证明。

1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之前未办理过再生育审批的,该怎么办?

答: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之前未办理过再生育审批的,应当先按照规定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的,应当到户籍地办理再生育手续。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选择在外省市办理的,应当提供由外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选择在本市办理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15、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申请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如下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流产专用)》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病历。

除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需提供由外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证明。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也可以提供由本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准予再生育证明。

16、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之前未办理过再生育审批的,该怎么办?

答: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之前未办理过再生育审批的,应当先按照规定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的,应当到户籍地办理再生育手续。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选择在外省市办理的,应当提供由外省市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选择在本市办理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计生委出具的准予再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