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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的政策问答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9-21 】

1、《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答:从2016年7月26日起正式实施。

2、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的地点?

答:(1)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

(2)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并且选择适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

3、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手续?

答: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4、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程序?

答:(1)申请人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2)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及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5、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提交哪些基本材料?

答: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6、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应当按照《上海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病残儿鉴定,并提供病残儿鉴定结论。

7、已取得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夫妻决定不再生育的,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答:可以向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8、已取得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夫妻,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其再生育的许可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无效,但情况发生变化时已经怀孕的除外。

9、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如何处理?

答:其获取的再生育许可自始无效。对于无效的再生育许可,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已作出的再生育许可无效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当事人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10、对于申请人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即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